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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目
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8條
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8條
法規:
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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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存入之定期存款之逾期處理,於本辦法施行後,未另訂新約者,仍依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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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八條之一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定期存款存單之質借條件如下:一、申請質借人限於原存款人。二、辦理質借之銀行,限於原開發存單之銀行。三、質借期限,照銀行一…
第3條
銀行對於以定期存款存單辦理質借之案件,不得再要求另提保證人。
第4條
定期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解約應…
第5條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者,得採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依單利,按其實際存款期間牌告利率八折計息,或由銀行與存戶依公…
第6條
金融機構對於違約金之計算方式,除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外,於契約中並應以紅色或粗黑字體標示。
第7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存入之定期存款之逾期處理,於本辦法施行後,未另訂新約者,仍依發布施行前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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