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5條 受託機構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二、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