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4條 受託機構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報,於主管機關收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第五條第三項之意見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受託機構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於未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於屆滿前項規定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