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 第2條 法規: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僅得對下列對象(以下簡稱特定人)進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法人、機構或基金。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