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9條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