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第49條 法規:存款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49條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停止列入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後,得繼續委託存保公司辦理下列事項:一、已列入處理金融機構之賠付、承受及標售。二、收取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所定財源之稅款及保險費收入。三、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未完結資產及負債之處理。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訴訟案件及該基金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