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第43條 法規:存款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履行保險責任 第43條 存保公司辦理賠付前,得就存款人在停業要保機構之債權,依下列債務及順序相互抵銷之:一、以存款向停業要保機構辦理質借之債務。二、已屆清償期或依契約約定視同屆期或依其他法律適於抵銷之債務。存保公司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時,應依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方式辦理抵銷。但無約定或規定者,先以存款人要保項目存款以外之債權抵銷之;不足者,再以要保項目存款抵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