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第42條 法規:存款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履行保險責任 第42條 存保公司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處理要保機構,進行退場處理或停業清理債務清償時,該要保機構之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