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第32條 法規:存款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履行保險責任 第32條 過渡銀行為法人,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未及辦理時,得於設立後十五日內補辦之。過渡銀行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過渡銀行為要保機構,無須設立資本。如有必要,存保公司得提供營運資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