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存保公司為控制承保風險,有蒐集、分析要保機構之相關財務或業務資訊需要時,應透過與主管機關、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 第23條為計算保險費及履行保險責任計算賠付金額需要,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存款等相關電子資料檔案。…
- 第24條存保公司得對要保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一、存款保險費基數正確性及前條第一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二、是否有應終止要…
- 第26條要保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存保公司應於通知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後終止其存款保險契約,並公告之:一、經依前條規定…
- 第27條要保機構經依第二十一條或前條規定終止存款保險契約者,應於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事實分別通知其存款人,並繳回存保公司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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