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附表一)。二、申請表(附表二)。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四、聲明書(附表四)。前項所出具之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