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名稱、種類、計價幣別、風險等級,及足以承擔該基金風險之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
二、有特定運用標的者,該標的之內容及評價標準。
三、受益人之權利、應負擔費用、租稅項目及計算方式等事項。
四、運用管理之基本方針、範圍及限制。
五、受託人不擔保本金及收益率之風險告知。
六、受託人變更時之處理程序。
七、受託人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受託人之程序。
八、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及報酬。
九、受益人同意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行使權利之事項。
十、受益人會議規則。
十一、適用文字、準據法律、管轄法院及主管機關之監督。
十二、有關通知之送達及公告方式。
同業公會應訂定共同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訂定及修改,信託業對於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共同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信託業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者,得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
- 第5條共同信託基金得以外幣計價,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委託人申購、買回及應付相關費用,應以信託業所選定之外幣收付,其選定後,不…
- 第6條共同信託基金已達核准之最高募集發行額度,有必要追加募集發行者,得檢具追加募集發行理由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共同信託基金之追…
- 第7條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次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之下列重要內容:(一)名稱、目的、種類、計價幣別…
- 第8條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向受益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前項公開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書。二、…
- 第10條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或追加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一、業經主管機關禁止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二…
- 第11條信託業經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後,有下列所定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一、自核准之日起,逾第十二條所定期限未開…
- 第12條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
- 第13條信託業應於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成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基金成立日。信託業於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期間…
- 第14條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等應注意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信託業募集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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