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9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六章 信託業之承受 第49條 發生前條承受情形時,信託業應就共同信託基金各別作成結算報告書,並於約定移轉日將信託財產移轉予擬承受之信託業。承受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業,其與受益人間之權利及義務,除經受益人同意變更外,依原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約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