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7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五章 信託監察人及受益人會議 第47條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約定,主管機關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認為必要時,得命令信託業變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