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6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五章 信託監察人及受益人會議 第46條 共同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信託業應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一、更換受託人。二、共同信託基金之移轉、合併或終止。三、受託人報酬之調增。四、信託監察人報酬之調增。五、變更共同信託基金之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六、其他法令、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或主管機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