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5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四節 信託收益之分配 第35條 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