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四節 信託收益之分配 第34條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信託業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