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應登記於信託業名義下之共同信託基金專戶。
但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資標的時,得依信託業與境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之約定辦理。
信託業管理共同信託基金,得將所持有之境外有價證券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辦理出借,並適用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外國有價證券之出借規定。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9條
第四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二節 信託財產之運用及管理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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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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