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一節 信託受益權 第20條 信託業對共同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按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同業公會應對共同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但運用範圍屬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及第十三款規定者,其淨資產價值計算之期間及應為公告之期限,得以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約定,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