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證券,指信託業為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所得享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證券。本辦法所稱受益權,指受益人依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所記載受益權單位數,得享有信託收益分配、信託財產受償或其他利益之權利。本辦法所稱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指信託業所製發並記載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之文書。本辦法所稱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指每一受益權單位所表彰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淨資產價值。 本條定義的名詞 受益證券 受益權 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