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業務人員之規範 第16條 共同信託基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