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程序 第13條 信託業應於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成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基金成立日。信託業於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期間屆滿未募足最低募集金額致無法成立時,應於期間屆滿後十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