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程序 第12條 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