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 第25條 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應於總行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在我國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報告之格式、內容及申報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