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法規: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