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法規: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