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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一、票券金融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估計與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有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一、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二、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三、金融工具相關資訊。
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對票券金融公司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十四、對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及法律風險等各類風險之管理政策與實務,以及主要風險之暴險情形。
其中有關下列資訊應依其所屬風險類別予以揭露:(一)資產品質(格式A)、主要業務概況(格式B)、授信風險集中情形(格式C)、損失準備之提列政策及備抵呆帳之變動情形(信用風險)。
(二)資產、負債及資產負債表外項目之風險顯著集中資訊(信用風險)。
(三)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市場風險)。
(四)利率敏感性資訊(市場風險)。
(格式D)(五)資金來源運用表(流動性風險)。
(格式E)(六)特殊記載事項(作業風險及法律風險)。
(格式F)十五、資本適足性。
(格式G)十六、公司債之發行。
十七、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八、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九、重大災害損失。
二十、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二十一、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二、租賃攸關資訊。
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提供財務報表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發行人財務狀況、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二十三、員工福利相關資訊。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導期間對計劃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二十四、公允價值資訊。
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二十五、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
二十六、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二十七、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八、部門財務資訊。
二十九、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及第九號之規定揭露。
三十一、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三十二、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三十三、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十四、所得稅相關資訊。
三十五、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三十六、對銀行暨同業之拆放、透支及拆借情形。
三十七、票券金融公司之子公司持有票券金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三十八、票券金融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三十九、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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