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23條 法規: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 第四節 拍賣 第23條 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或其採分期給付價金而未繳足第一期應繳金額者,其得標無效。投標之得標人發生前項情形時,公正第三人應對於本次所出價格高於底價之所有投標人,洽詢其於七日內,回復是否仍願按原出價價格承買,而以願按原出價價格承買之最高者得標,並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