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並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會主席。
- 第8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事項。二、內部單位及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或變更事項。三、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四…
- 第9條本局置監事三人,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充任之,任期一年。並由財政部指定其中一人為常駐監事。
- 第10條監事之職權如左:一、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事項。二、年終決算之審核事項。三、違背本條例及本局章程之檢舉事項…
- 第11條本局置局長一人,由理事會聘任之,置副局長二人至四人,由局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均報財政部備案。
- 第12條局長秉承理事會決議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局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局長提請理事會指定副局長一人代理,並報財政部備案。
- 第14條本局經營業務所發生呆帳之核銷,由財政部依所得稅法,核定額度,授權理事會辦理。
- 第15條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16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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