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存保公司辦理墊付時,應於該公司網站及停業要保機構當地主要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並張貼於停業要保機構總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入口明顯處。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墊付目的、對象及債權之範圍。二、墊付額之計算方式。三、墊付期間、地點及方式。四、存保公司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以自己名義行使非要保債權人對停業要保機構之一切權利。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