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母法 第4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七款、第三十三條第十四款所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應記載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中有關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如受益人於契約訂定時尚未確定,而嗣後可得確定者,得以敘明使受益人特定之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