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母法 第10條 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所提供之債務明細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信託財產所擔保債務明細。二、債務餘額明細。三、委託人對於第三人所為之其他承諾、保證或借貸等直接或間接之債權債務關係,於不履行時將影響信託事務之執行效果者,其債務明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