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1條 法規: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6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私募之受益證券違反第十三條第六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再行賣出。二、違反第十五條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