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7條 法規: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行政監督 第57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一、依本條例之規定召集受益人會議。二、未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分配信託利益。三、其他足以影響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有前項及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情事者,如該信託設有信託監察人時,並應通知信託監察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