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3條 法規: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稅捐及相關事項 第53條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投資之建築物,得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延長二分之一計算每年之折舊費用。但經選定延長年限提列折舊者,嗣後年度即不得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