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1條 法規: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稅捐及相關事項 第51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並以其為標的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者,該土地之地價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機構為納稅義務人。其應納稅額之計算,就該信託計畫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所有信託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