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受託機構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7條
第二章 不動產投資信託 › 第三節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
第27條
第二章 不動產投資信託 › 第三節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
第27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