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訂定及修改,就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定型化契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