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不計入攜帶外幣之額度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