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