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第8條 法規: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檢查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8-0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三章 會計師資格及責任 第8條 會計師應於外勤查核工作完竣後二十日內向本部提出查核報告,惟遇具時效性或情節重大之事項,應於外勤工作結束後三日內速報本部。有特殊原因,不能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期限內備具理由向本部申請延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