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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會計師應於外勤查核工作完竣後二十日內向本部提出查核報告,惟遇具時效性或情節重大之事項,應於外勤工作結束後三日內速報本部。
有特殊原因,不能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期限內備具理由向本部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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