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第2條 法規: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檢查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部對依銀行法組織登記或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轉投資之事業(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均得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會計師受本部委託查核金融機構,視同本部之查核,受查金融機構應依法接受並協助配合查核工作之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