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4條 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檢查目 第二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劃 第4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