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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一、金融控股公司。
二、銀行業。
三、證券業。
四、期貨業。
五、保險業。
六、電子票證業。
七、電子支付機構。
八、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九、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
前項第一款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但不包括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條規定組織之全國性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發行機構。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電子支付機構,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第二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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