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3條 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檢查目 第四章 個人資料之安全稽核、紀錄保存及持續改善機制 第13條 非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適當之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其依法令規定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者,並應將相關機制列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