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公開發行公司符合本法關係企業章所訂之控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公開發行公司符合本法關係企業章所訂之從屬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