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進修並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前項內部稽核講習之內容,應包括各項專業課程、電腦稽核及法律常識等。第一項進修時數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