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法規: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5條 委託人以電話、電報、書信委託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先填製前條所定之委託書,於成交後委託人交付價金或證券時,由委託人補行簽章。但已簽具「委託人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或依規定免簽具前揭同意書而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