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0條 法規: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0條 證券經紀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委託人,一份證券經紀商收存。前項對帳單應依客戶分戶帳記載之資料填製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